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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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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年06月13日作者: 赵鑫阅读: | ||
一、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 四、办理条件: 1、养殖场、动物屠宰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养殖场、动物屠宰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5)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6)动物屠宰场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7)屠宰场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8)动物屠宰场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3、养殖场、动物屠宰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2)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备。 4、养殖场、动物屠宰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五、所需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六、办理程序: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九、窗口电话:6968 5082 十、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一、中心网址:www.hr0.gov.cn 十二、监督电话:69681125、69692961 十三、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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